南通市煌埔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南通市顺吉液压润滑设备有限公司与南通市煌埔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苏0681执1796号
申请执行人南通市顺吉液压润滑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启东市。
法定代表人***,该××董事长。
被执行人南通市煌埔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启东市。
法定代表人***,该××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南通市顺吉液压润滑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通市煌埔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5日作出的(2015)启商初字第153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被执行人南通市煌埔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南通市顺吉液压润滑设备有限公司406000元。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7月20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经向各金融机构、启东市房地产交易监理所、启东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同意此案暂缓执行。
本院认为,在本次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因此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的(2015)启商初字第153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
执行长*辉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程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