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盛隆渣土清运有限公司

安阳市希旺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与某某、鹤壁市盛隆渣土清运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淇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0622民初484号
原告:安阳市希旺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阳市殷都区邺城大道西段路北。
法定代表人:朱怀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洪岭,安阳市殷都区正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80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淇县。
被告:鹤壁市盛隆渣土清运有限公司,住所地:淇县S222省道豫龙驾校西100米路北。
法定代表人:马文亮,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住所地: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东风东路路西与榆林北路北绿地中心1号楼20层。
主要负责人:郝志明,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安阳市希旺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被告鹤壁市盛隆渣土清运有限公司、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由于案情比较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王 磊
审 判 员  王海霞
人民陪审员  李希振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刘亚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