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盛隆渣土清运有限公司

某某、鹤壁市盛隆渣土清运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淇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622民初1760号
原告:***,男,1978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淇县。
被告:鹤壁市盛隆渣土清运有限公司,住所地淇县222省道豫龙驾校西100米路北。
法定代表人:马文亮。
原告***诉被告鹤壁市盛隆渣土清运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21日立案后。原告***于2022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宋丽君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常艳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