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盛隆渣土清运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鹤壁市盛隆渣土清运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淇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豫0622民初951号 原告:***,男,1975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淇县。 被告:***,男,1992年7月1日出生,住淇县。 被告:鹤壁市盛隆渣土清运有限公司,住所地淇县222省道豫龙驾校西100米路北。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鹤壁市盛隆渣土清运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10日立案后,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