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淇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豫0622民初951号
原告:***,男,1975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淇县。
被告:***,男,1992年7月1日出生,住淇县。
被告:鹤壁市盛隆渣土清运有限公司,住所地淇县222省道豫龙驾校西100米路北。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鹤壁市盛隆渣土清运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10日立案后,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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