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苏1281执3595号
申请执行人:兴化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1660063701G,住所地兴化市。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江苏XX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1330901872J,住所地兴化市楚水招商城北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兴化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XX置业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于2019年1月18日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被执行人向本院缴纳执行费182456元。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苏1281民初259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