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京0114民初3608号
原告:****(北京)体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北京)体育科技有限公司经理。
被告:北京新世纪纳米塑胶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科技园区创新路11号创业大厦622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北京)体育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新世纪纳米塑胶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北京)体育科技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日期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且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北京)体育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高笛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