圣桓森德(北京)体育科技有限公司

广东爱上体育产业有限公司、圣桓森德(北京)体育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粤01民终1286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爱上体育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太平镇飞鹅村南向经济社道125号内之一。
法定代表人:卢平。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莹莹,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力峰,广东协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圣***(北京)体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镇西大街35号院1号楼2层266。
法定代表人:李硕。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青,北京市中永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广东爱上体育产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上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圣***(北京)体育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圣***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2019)粤0117民初7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7月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爱上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并依法该改判驳回圣***公司全部诉讼请求;2.本案一、二审的诉讼费用由圣***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一)一审判决在一审中遗漏经双方确认的事实,导致错误判决。爱上公司在一审庭审中提交的证据7《聊天记录、通话录音》(圣***公司马家林经理与爱上公司员工李程、齐本禹),证明爱上公司在小试后多次向圣***公司提示要增加使用罩面漆(水性UV剂的面层材料),但圣***公司却坚持不采购,导致场地的褪色问题无法解决。同时该材料并非是双方原合同中约定的材料,也没有在补充协议中体现,因此圣***公司需采购。爱上公司在一审庭审中提交的证据8《聊天记录》(爱上公司员工与案外人江门长河公司徐定胜),证实蓝色的场地容易褪色的情形,行业内的人都知道需要使用罩面漆才能保证不褪色是该行业的特性。圣***公司作为专业负责运动场地施工的企业,对该规律应当知晓。爱上公司的产品结构宣传资料也明确介绍,采用蓝色的场地应当适用罩面漆。但圣***公司在向爱上公司采购材料时却不采购,并且在与爱上公司签订补充协议时也不要求爱上公司使用,在爱上公司小试完告知圣***公司要采购罩面漆时也坚持不采购。爱上公司已经充分尽到了材料生产厂家的提示义务,因此出现褪色的问题,相关责任应当由圣***公司自行承担。以上两组证据,爱上公司在一审庭审中均已出示,并经圣***公司质证并确认其真实性。虽然圣***公司否认罩面漆(水性UV剂的面层材料)在实际施工中的作用,但对比圣***公司在一审提交的证据1爱上公司与圣***公司签订的《购销合同》与证据8圣***公司与案外人长河公司签订的《产品购销合同》,证据8相比证据1明显多出了罩面漆(水性UV剂的面层材料)这种材料。而最终的施工效果也表明,罩面漆(水性UV剂的面层材料)避免了蓝色场地的褪色,对于施工的性能具有重要影响。因此,一审法院对已经圣***公司确认真实性的证据不予采信,属于遗漏重要证据,导致错误认定事实并错误判决。(二)一审法院机械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规定,导致错误判决。1.关于案涉材料的质量标准,双方在合同中有明确约定,一审法院在无证据证实案涉材料存在质量问题的情况下,判决爱上公司承担维修费用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合同法》第157条规定,买受人收到标的物应当在约定的检验期内检验,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应当及时检验。根据双方签订的《销售合同》第二条第7项,案涉材料须符合浙江省地面合成材料标准,检测费用由需方承担,抽检时通知供方到现场取样,若检测不达标需方要通知供方到现场取样复检……。以上事实证明,双方约定了检测标准为浙江省地面合成材料标准,且圣***公司应当在收到材料后及时进行检测。不论是合同约定还是法律规定,圣***公司均负有对所购买材料的检测义务,但本案中圣***公司没有提供相应证据证实爱上公司的材料不符合浙江省地面合成材料标准,一审法院在没有相应证据的情况下,判决爱上公司承担维修费用属于适用法律错误。2.一审法院错误分配本案质量责任,错误将施工企业需承担的工程施工质量责任与买卖合同出卖方的产品质量责任混同。首先,本案存在两种合同关系,一是爱上公司与圣***公司之间存在的买卖合同关系,一是圣***公司与学校之间存在的工程施工合同关系。两种合同关系性质不一样,合同各方所承担的权利义务也不一样。爱上公司与圣***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爱上公司所需承担的质量责任,应当仅以爱上公司销售给圣***公司的案涉材料符合双方约定的浙江省地面合成材料标准为限。且圣***公司需采购何种材料,完全是圣***公司的自由,爱上公司无权强行要求圣***公司采购的材料需包含某种特定材料。因此,无论是在双方签订买卖合同之前,在爱上公司的产品宣传资料中,还是在爱上公司小试完成后与圣***公司的微信聊天,电话沟通中爱上公司均提示圣***公司要增加使用罩面漆(水性UV剂的面层材料),但圣***公司却坚持不采购,导致场地的褪色问题无法解决。圣***公司与学校之间的工程施工合同关系,圣***公司应当先平整场地,再将采购的案涉材料与其它辅料搅拌后,根据相应的施工规范进行施工,圣***公司应当就运动场地完工后的最终状态对学校承担质量责任。爱上公司并非学校运动场地的施工方,不应当承担工程完工后场地的质量保证责任。一审法院错误将圣***公司应当对学校承担的工程质量责任与爱上公司的产品质量混为一谈,爱上公司作为材料提供方,应当只对其销售的材料质量本身承担责任,判断依据即是双方约定的浙江省地面合成材料标准。而圣***公司作为工程施工方,才应当对工程完工的质量承担责任,而施工完成的场地是否存在褪色或色差,明显是施工方应当承担的质量责任。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出卖人负担合理费用的前提是标的物存在质量问题,且在买受人提出质量异议后,出卖人不予修理或怠于修理、情况紧急。本案中,圣***公司作为买受人,没有按合同的约定对标的物进行质量检测,没有有效证据证明爱上公司的材料存在质量问题。即便爱上公司的材料存在质量问题,爱上公司也没有对此不予修理或怠于修理,而是在与圣***公司协商后,签订了《补充协议书》并重新运送了相关材料到现场进行小试。即便小试不成功,圣***公司作为运动场地施工企业,也应当充分意识到是其没有采购及使用罩面漆(水性UV剂的面层材料)才导致褪色或色差,也应当采纳爱上公司的意见增加购买该材料,而不是在爱上公司不知情的情况下另行采购材料并另行找案外人施工。从时间上来说,圣***公司在2018年7月23日得到爱上公司的充分提示后另行增加购买罩面漆(水性UV剂的面层材料),再由爱上公司进行充分小试及施工的工程完工时间,明显会早于其另行向其它企业采购材料并另行找案外人施工(2018年7月29日签订合同,7月30日付款)。因此,本案也不存在情况紧急的情形。综上,本案不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一审法院错误适用该规定导致错误判决。4.圣***公司擅自采用找案外人采购材料及施工的方式解决问题,属于擅自扩大损失,应自行承担扩大损失的责任。《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就本案来说,即便爱上公司履约不符合约定,关于褪色或色差问题,爱上公司已经通过微信聊天或电话沟通明确告知圣***公司解决方案是需另行单独采购罩面漆(水性UV剂的面层材料),即可解决褪色或色差问题。圣***公司却没有明确告知爱上公司是否需要继续购买该材料施工,也没有告知爱上公司不需要继续施工,更没有向爱上公司提出终止合同或解除合同的情况下,自行找案外人长河公司签订购销合同采购了全部的面层材料,该合同第一条产品型号、价格清单中最后一项即为罩面漆(水性UV剂的面层材料)。圣***公司在可以从爱上公司处只增加购买罩面漆(水性UV剂的面层材料)一种材料(该材料金额为32240元)即可有效解决褪色或色差的情况下,却另行找案外人采购全部面层材料(全部面层材料金额为230334元),材料成本增加了约8倍,还不包括人工成本106680元及其它费用。对于扩大的损失应当由圣***公司自行承担。圣***公司在合同履行中存在过错,导致损失扩大。综上,爱上公司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导致错误判决。请求二审法院查明事实,依法驳回圣***公司全部诉讼请求。
圣***公司辩称,不同意爱上公司的上诉请求,同意一审判决。l.跑道褪色属于合同约定的免费维修范围,爱上公司理应依据约定承担维修责任。爱上公司2017年7月17日出具的《爱上体育材料售后服务标准》,包括褪色等问题在内,爱上公司提供两年免费维修质保期。2018年7月13日双方签署《补充协议书》,再次明确约定爱上公司的维修责任包括:负责提供维修材料,负责跑道和硅PU球场除清洗和打磨外的施工。以上证据充分证实,爱上公司是合同约定的维修责任人,至于维修是否需要增加爱上公司提到的水性材料,应由爱上公司负责解决。爱上公司将该责任推卸给圣***公司与其提供的两年免费维修质保期和补充协议约定不符,该主张显然没有任何事实依据。2.爱上公司未按约定履行维修义务,导致圣***公司自行采购材料、组织人员施工,所发生的费用应由爱上公司承担。爱上公司作为维修责任人却违反承诺拒绝依据约定履行维修责任,圣***公司不得已向第三方采购材料、找人施工,当然有权要求爱上公司承担因此发生的费用,这不仅符合双方合同约定,而且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之规定。3.关于涉案场地维修责任问题,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两次判决均已明确认定爱上公司是维修责任人。爱上公司诉圣***公司买卖合同一案,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2018)粤0117民初3156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本案一审判决再次认定爱上公司负有免费维修责任。圣***公司在案涉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存在过错。综上所述,一审法院认定爱上公司未尽到维修责任,并判决爱上公司赔偿圣***公司因工程维修发生的全部费用,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请二审法院查明事实,驳回爱上公司的上诉请求。
圣***公司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爱上公司支付圣***公司违约金27818.28元。2.判令爱上公司给付圣***公司因工程维修发生的各项费用123949元。3.本案诉讼费由爱上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7年7月15日,圣***公司(需方)与爱上公司(供方)签订《LIKE(爱上)纳米硅PU购销合同》(合同号:ASG-17LC0708),约定圣***公司购买爱上公司翻新硅PU球场2321㎡用量(篮球场3个、排球场1个)、全塑型蓝色自结纹跑道13mm厚3189㎡(沥青基础)、全塑型蓝色自结纹跑道9mm厚1100㎡(沥青基础)、全塑型蓝色自结纹跑道9mm厚600㎡(水泥基础),由供方代办运输,运费需方支付;交货地点均为供方工厂。合同第二条付款结算与付款方式约定:总价款732060元(含税价);双方签约后,需方即日内应向供方预付总价款的50%,即372060元款项到账后合同生效,供方发出所有货物,合同剩余材料款项,即360000元,需方于2017年9月15日前一次性向供方支付;需方未付清全部款项前,该批货物仍属供方所有;供方保证所提供产品硅PU产品无溶剂硅PU液体材料,跑道产品1:4跑道底胶,1:3跑道加强层,自结纹面胶(自结纹B料不抽检)须符合浙江省地面合成材料标准,检测费用由需方承担,抽检时通知供方到场取样,若检测不达标需方要通知供方到现场取样复检,供方须承担相关的费用,若复检达标,供方不承担任何责任,若复检不达标,供方负责免费更换本合同产品并承担本合同产品产生的运输费用及需方产生的相应维修费用,若因需方自购的材料造成检测不合格,供方不承担任何责任,此项目供方向需方提供免费技术指导。合同第三条双方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约定:1.需方应按时支付款项并提取货物;2.需方应提供可供产品安装的合格基础:基础表面均匀坚实,无明显压路痕迹,平整无裂纹等;3.供方应按时交货,若供方逾期交货,应按货款总额的0.1%每日向需方支付违约金,但因需方的原因导致供方逾期交货的除外;4.需方未按合同约定期限支付货款时,应按货款总额的0.1%每日向供方支付违约金,同时供方有权拒绝交货直至需方付清全部货款及违约金。双方还约定了其他权利义务。圣***公司并向爱上公司提供了《爱上体育材料售后服务标准》,圣***公司承诺自购买爱上纳米硅PU及跑道产品之日起提供两年免费维修质保期。在保质期内,如因不可抗力因素、因使用不当而造成的产品缺陷、因滥用、疏忽、故意破坏和纯属意外等行为造成的、因基础施工原因(天气、温度)或没有遵照质量规定的产品使用维护标准而出现的质量问题,供方可提供有偿更换;所有非人为破坏而产生的质量问题(如:褪色、气泡、脱胶、腐烂等)的由供方免费维修。
上述合同签订后,2017年7月19日,圣***公司支付了372060元货款,尚有尾款226315元至今未付,爱上公司于2017年8月1日发出第一批货物,最后一批货物于2017年8月30日发出。
2018年7月13日,圣***公司、爱上公司双方签订了一份《补充协议书》,对2017年杭州余杭文澜未来科技城学校场地的自结纹跑道面层售后问题,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1.供方向需方提供蓝色自结纹喷面胶2450kg,跑道划线漆48kg,环保溶剂150kg,硅PU球场无溶剂弹性层材料300kg,釉面漆材料350kg,水性红色面漆140kg,水性绿色面漆140kg,运费到场由供方负责;2.需方负责塑胶跑道5100平方米场地进行全方位清洗,硅PU球场2321平方米场地进行全场打磨;供方负责材料到场,所有材料在做完小试,均没有任何不良反应后,供方负责对塑胶跑道场地进行喷面划线施工,对硅PU球场进行弹性层铺设及面层滚涂划线施工;3.每一道施工环节完工由双方确认无异后,才能进行下一道工序;4.需方在所有材料到达现场即日做完小试并经双方确认无误后,一日内向供方支付材料款176315元含税价,供方在收到款项即对场地进行面层施工,场地售后服务完工即日起十天(含场地验收时间)内,需方一次性无条件付清剩余材料款50000元含税价,如未按时支付,供方有权按主合同相关违约条款收取违约金;5.若供方提供的材料在一年内出现类似质量问题(如褪色、气泡、脱胶、腐烂等非人为破坏而产生的质量问题),供方免费维修。
另,圣***公司称其为维修涉案跑道,于2018年7月29日与案外人北京新卓陆工程材料有限公司签订《产品购销合同》,约定圣***公司购买该公司的跑道相关材料,为此支付材料费230334元,材料运输费7700元,并与另外案外人马佳树签订了劳务分包合同,由马佳树为涉案跑道进行维修施工,为此圣***公司支付了施工费106680元,随后涉案场地已修复完毕并验收合格。
另查明,爱上公司曾于2018年8月13日向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圣***公司支付《购销合同》尾款226315元,经审理认为,因涉案球场、跑道施工后出现褪色、色差等问题,且爱上公司在签订补充协议书后,对涉案球场、跑道重新配送材料施工后,现场小试仍没有成功,故支付尾款条件不成就,为此,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9日出具(2018)粤0117民初315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爱上公司全部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圣***公司和爱上公司签订的《购销合同》及《补充协议书》均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
关于圣***公司要求爱上公司支付因工程维修发生的各项费用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规定:“买受人在检验期间、质量保证期间、合理期间内提出质量异议,出卖人未按要求予以修理或者因情况紧急,买受人自行或者通过第三人修理标的物后,主张出卖人负担因此发生的合理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爱上公司向圣***公司供货后,涉案球场、跑道施工后出现褪色、色差等问题,且根据《购销合同》及《补充协议书》,爱上公司需提供两年免费维修质保期,但因爱上公司在现场材料小试不成功,未能尽到维修责任,导致圣***公司向案外人北京新卓陆工程材料有限公司购买维修材料以及找案外人马佳树对涉案跑道进行维修施工,并由此产生了材料费230334元,施工费106680元,材料运输费7700元,另外圣***公司向爱上公司垫付了1100元运输费。对于圣***公司工作人员到爱上公司处理售后事务差旅费的问题,爱上公司对圣***公司工作人员马家林到其办理事务无异议,但不认可圣***公司工作人员李建军到其处办理事务,且认为费用较高。一审法院认为,圣***公司工作人员选择航空方式出差并无不妥,且有电子票据为证,但圣***公司工作人员李建军因无证据证实其确到爱上公司处理涉案事务,为此,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圣***公司工作人员李建军的差旅费,故一审法院确认本案差旅费为2590元。综上,圣***公司因工程维修发生的各项费用为348404元。因爱上公司未能承担维修责任,依法赔偿圣***公司因工程维修发生的全部费用,扣除圣***公司未支付的材料尾款226315元,爱上公司仍应赔偿圣***公司维修费用122089元。
对于圣***公司要求爱上公司支付违约金的问题。一审法院认为,爱上公司虽未按照2017年7月15日签订的购销合同发货,但圣***公司也未能按照上述合同支付货款,圣***公司、爱上公司双方都存在违约情形,且根据爱上公司向一审法院提交的合同明细、发货单明细对比及购销合同等证据,可以证明圣***公司、爱上公司之间存在多次退换货行为,为此,爱上公司延迟发货符合情理,故一审法院对圣***公司要求爱上公司支付违约金的诉求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一审法院于2019年5月6日作出判决:一、爱上公司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赔偿维修费用122089元给圣***公司。二、驳回圣***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爱上公司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3335元,由圣***公司负担652元,爱上公司负担2683元。
二审中,双方均未提交新证据。
经审理,本院对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二审审理的争议焦点为:圣***公司主张爱上公司支付因其维修发生的各项费用有否依据。对此,本院评析如下:
爱上公司与圣***公司签订了《LIKE(爱上)纳米硅PU购销合同》,根据合同的约定,在保质期内,所有非人为的破坏而产生的质量问题(如褪色)由爱上公司负责免费维修。2018年7月13日,爱上公司与圣***公司针对售后问题签订《补充协议书》,对涉案跑道的有关售后问题进行了约定。从上述事实可以证明爱上公司确认其提供的产品存在质量问题,爱上公司也承诺提供有关维修工作。故爱上公司辩称其提供的产品符合质量要求与其行为不符,本院不予认定。经小试后,仍然没有成功。爱上公司主张是因圣***公司未按照其提议增购罩面漆所致,因罩面漆不属于其提供的产品所以对于跑道的褪色没有责任。本院认为,爱上公司与圣***公司签订《补充协议书》已经确定了其维修的义务,如不需要罩面漆,爱上公司可按照其方法履行相关维修工作。如确需罩面漆的材料才能完成维修工作,也属于爱上公司所应履行的合同义务,且即使双方对于由谁承担罩面漆的费用存在争议,也应在保证维修工作尽快完成的情况下另行解决,爱上公司因是否由圣***公司采购罩面漆产生争议而停止相关的维修工作与《补充协议书》约定的内容不符,也不符合双方签订《补充协议书》的目的。爱上公司与圣***公司签订《补充协议书》后,双方已经不是单纯的买卖合同关系,爱上公司还应承担相应的维修义务。因爱上公司拒绝其维修工作,圣***公司另请他人进行相关维修工作,其主张所发生的费用没有明显不合理之处,其已经提交相关证据证实,一审法院予以采信符合证据规则的规定。关于圣***公司是否有扩大损失的问题。虽爱上公司一再强调增购罩面漆即可保持跑道不褪色的问题,但双方签订的合同、补充协议均未涉及此事宜,在维修过程中也没有证据证实双方对此有共识,因此,现不足以证明圣***公司另请他人进行维修工作而不采取增购罩面漆的措施属于扩大损失的行为。爱上公司主张圣***公司扩大损失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所述,爱上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335元,由上诉人广东爱上体育产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刘革花
审判员  张朝晖
审判员  练长仁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陶智斌
韦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