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恒特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

嘉兴市恒特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与嘉兴瑞银置业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411民初698号
原告:嘉兴市恒特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兴市南湖区金港路**号(嘉兴科技城)*号楼1—*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02761343307T。
法定代表人:沈建群。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龚雪,浙江兴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嘉兴瑞银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兴市秀洲新区瑞银商务楼***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11551751361A。
法定代表人:***。
原告嘉兴市恒特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与被告嘉兴瑞银置业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8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2019年3月13日,原告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嘉兴市恒特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嘉兴瑞银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嘉兴市恒特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负担。
(本页无正文)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沈月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