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浙0483执223号
申请执行人:嘉兴市恒特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沈建群,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沈建平。
被执行人:桐乡市万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桐乡市梧桐街道鱼行街金信大厦1幢701室。组织机构代码:69954312-0。
法定代表人:高建梁。
本院于2017年01月13日立案受理申请执行人嘉兴市恒特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桐乡市万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作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483民初6305号民事调解书,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执行款102160元及利息。被执行人现已履行执行款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股权等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另案拍卖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桐乡市梧桐街道环城北路南侧、庆丰北路西侧“万达一品”项目,拍卖款尚不能清偿优先债权。本院于2017年05月24日将案件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表示提供不出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执行,现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现无继续执行的必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沈坚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