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恒特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

嘉兴市恒特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与嘉兴福来得商务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411民初700号
原告:嘉兴市恒特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兴市南湖区金港路**号(嘉兴科技城)*号楼***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02761343307T。
法定代表人:沈建群,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兴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雪,浙江兴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嘉兴福来得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兴市中山路中山花园*幢101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11551786177X。
法定代表人:沈建强,执行董事。
原告嘉兴市恒特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与被告嘉兴福来得商务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8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2019年3月12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嘉兴市恒特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嘉兴市恒特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3元,由原告嘉兴市恒特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