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华泰实业有限公司

东莞市龙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深圳华泰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9)粤1971民初5627号
原告东莞市龙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华泰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8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其对自身权利的自由处分,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对此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东莞市龙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70900元(原告东莞市龙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东莞市龙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廖 敏 人民陪审员  温沛成 人民陪审员  黄丽娜
书 记 员  宁雪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