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华泰实业有限公司

深圳华泰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管理:其他(质量监督)二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案件裁定书
(2019)粤03行终1668号
上诉人深圳华泰实业有限公司因诉被上诉人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登记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8行初1768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行政诉讼,应当符合法定的起诉条件,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本案中,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涉案核准登记时间为1995年5月15日,深圳华泰实业有限公司直至2019年5月13日才向一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已经超过法律规定的五年起诉期限。原审裁定驳回起诉,于法有据,本院予以确认。深圳华泰实业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王成明 审判员  杨宝强 审判员  王强力
书记员  林 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