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305民初17542号
原告:***,男,1967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原告:***,女,1960年10月2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隆安(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隆安(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华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深圳华泰实业有限公司居住权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后,本院依法向原告送达诉讼费缴纳通知单。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交纳案件受理费,本案依法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003.42元,减半收取计1001.71元,原告预缴的其余1001.71元,本院予以清退。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