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304民初33253、33256、33257号
原告:深圳华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道下***门地工业区工业厂房三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195251Q。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33253号被告:***,女,回族,1964年3月12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华泰公司8-702,身份证号码。
33256号被告:李淑华,女,回族,1939年3月8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香梅路1026号华泰小区11栋602,身份证号码。
33257号被告:***,女,汉族,1963年4月15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香梅路1026号华泰小区3-212,身份证号码。
原告深圳华泰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淑华、***返还原物纠纷三案,本院于2019年5月28日立案。原告深圳华泰实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华泰实业有限公司以被告***、李淑华、***占有的房屋已经拆除,事实上已经不能返还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华泰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33253号案件受理费197元、33256号案件受理费284元、33257号案件受理费277元,分别减半收取98.5元、142元、138.5元,由原告深圳华泰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多预交部分,由本院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如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日
书 记 员 ***
***
附本判决所适用法律、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