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华泰实业有限公司

深圳华泰实业有限公司与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304民初33253、33256、33257号 原告:深圳华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道下***门地工业区工业厂房三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195251Q。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33253号被告:***,女,回族,1964年3月12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华泰公司8-702,身份证号码。 33256号被告:李淑华,女,回族,1939年3月8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香梅路1026号华泰小区11栋602,身份证号码。 33257号被告:***,女,汉族,1963年4月15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香梅路1026号华泰小区3-212,身份证号码。 原告深圳华泰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淑华、***返还原物纠纷三案,本院于2019年5月28日立案。原告深圳华泰实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华泰实业有限公司以被告***、李淑华、***占有的房屋已经拆除,事实上已经不能返还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华泰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33253号案件受理费197元、33256号案件受理费284元、33257号案件受理费277元,分别减半收取98.5元、142元、138.5元,由原告深圳华泰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多预交部分,由本院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如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日 书 记 员  *** *** 附本判决所适用法律、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