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华泰实业有限公司

深圳华泰实业有限公司与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304民初33254、33258、33259号 原告:深圳华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道下***门地工业区工业厂房三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195251Q。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33254号被告:***,男,汉族,1964年12月31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新闻路**号,身份证号码。 33258号被告:***,男,汉族,1962年10月15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香梅路1026号华泰二公司6号单身楼505,身份证号码。 33259号被告:***,女,1967年12月3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华泰小区*号单身楼,身份证号码。 原告深圳华泰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返还原物纠纷三案,本院于2019年5月28日立案。原告深圳华泰实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华泰实业有限公司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华泰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33254号案件受理费197元、33258号案件受理费400元、33259号案件受理费291元,分别减半收取98.5元、200元、145.5元,由原告深圳华泰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多预交部分,可向本院申请退回。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如 二〇一九年七月九日 书 记 员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