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冀1126执保114号
申请人:***,男,1971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故城县。
被申请人:***,男,1979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故城县。
被申请人:肖迎焕,女,1980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故城县。
被申请人:河北海韵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故城县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工业路西首北侧。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人***于2021年3月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我院在保全过程中,对被申请人名下的财产采取了部分保全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2021)冀1126执保114号予以结案。
执行员 张明海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春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