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海韵水利工程有限公司

河北海韵水利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等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11民终202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北海韵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故城县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工业路西首北侧。
法定代表人:袁爱超,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8年9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桃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国胜,衡水市桃城区衡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审被告:衡水市桃城区农村集中供水站。住所地:衡水市桃城区永兴路1359号桃城区水利局3楼312。
法定代表人:黄杰,站长。
上诉人河北海韵水利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衡水市桃城区农村集中供水管理站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2021)冀1102民初25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河北海韵水利工程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河北海韵水利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河北海韵水利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许晓芬
审判员  关春富
审判员  王志芳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  蒋红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