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1126财保134号
申请人:**,男,1987年5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故城县。
被申请人:河北海韵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故城县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工业路西首北侧。
组织机构代码:575518855。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79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故城县。
申请人**于2021年6月1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对被申请人河北海韵水利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30000元进行冻结或者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以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河北海韵水利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30000元或者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1670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袁章红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王晓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