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海韵水利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河北海韵水利工程有限公司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1126财保66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男,1987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故城县。

被申请人:***,男,1979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故城县。

被申请人:河北海韵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故城县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工业路西首北侧。

法定代表人:***,经理。

**与***、河北海韵水利工程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4日作出(2021)冀1126财保66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河北海韵水利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3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于2021年3月30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河北海韵水利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3万元的冻结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明海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王春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