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1126财保27号
申请人:***,男,1971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故城县。
被申请人:***,男,1979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故城县。
被申请人:***,女,1980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故城县。
被申请人:河北海韵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故城县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工业路西首北侧。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人***于2021年3月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河北海韵水利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40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并提供了担保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河北海韵水利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40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张明海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 王春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