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1126民初522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男,1971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故城县。
被申请人:***,男,1979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故城县。
被申请人:肖迎焕,女,1980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故城县。
被申请人:河北海韵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故城县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工业路西首北侧。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与被告河北海韵水利工程有限公司、***、肖迎焕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3日作出(2021)冀1126财保27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肖迎焕、河北海韵水利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40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于2021年3月17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申请解除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肖迎焕、河北海韵水利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40万元的冻结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明海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王春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