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安电力科技有限公司

双安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与石盼通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冀0984民初2036号
原告:双安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河间瀛州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840526860751。
法定代表人:马双凤,女,该公司经理。
诉讼委托代理人:杜志合,男,河北一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盼通,男,1964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肃宁县。
原告双安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双安公司)与被告*盼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双安公司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盼通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双安公司诉称:被告在2018年11月多次购买原告货物,2018年11月21日被告出具一张欠货款38750元的欠条。被告2018年11月出具欠换货差价款9310元的证明一份。后被告偿还20000元,尚欠28050元至今未还,要求被告偿还货款28050元。
为证实自己的主张原告提交的证据有:证据1、2018年11月21日被告出具的欠条一张,证实被告欠货款38750元;证据2、2018年11月29日出具的证明一份,证实被告欠换货差价款9310元;证据3、销货执行表一份,证实原被告在2018年11月发生业务往来。
被告*盼通未提交答辩状及证据。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盼通在2018年11月份与原告发生业务往来。2018年11月21日被告出具欠条一张,欠条内容“今欠双安电力货款叁万捌仟柒佰伍拾元整,*盼通,2018.11.21”。被告2018年11月出具的证明一份,内容“换货差价欠款玖仟叁佰壹拾元整,*盼通,2018.11.29.”。被告总计欠原告货款48060元,2019年1月23日被告偿还原告货款20000元,尚欠原告货款28060元。
本院认为,被告欠原告货款有被告书写的欠条和证明证实,被告应予偿还。原告要求被告偿还货款28050元主张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被告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自己举证、质证、辩论等合法权利的放弃,应承担对自己不利的法律后果。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盼通自本判决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所欠原告双安电力科技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2805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诉讼费403元,由被告*盼通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张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