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豫1104执保496号
申请人:漯河市永固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漯河市召陵区召陵镇****。
法定代表人:*广,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河南昌泰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漯河市召陵区久寨徐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河南东建电子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漯河市召陵区龙江路与阳山路交叉口。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漯河创华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漯河市召陵区召陵镇寺后郑村。
法定代表人:XXX,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办理漯河市永固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与河南昌泰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河南东建电子设备有限公司、漯河创华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一案中,申请人漯河市永固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河南昌泰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河南东建电子设备有限公司、漯河创华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014.81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