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永固电力设备有限公司

漯河市永固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漯河申立电力器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1104执919号
申请执行人:漯河市永固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漯河市召陵区召陵镇呼雷张村。
法定代表人:王广,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漯河申立电力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漯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解放路南段**。
法定代表人:赵国枢,该公司董事长。
漯河市永固电力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漯河申立电力器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豫1104民初140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被告漯河申立电力器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拖欠原告漯河市永固电力设备有限公司的货款共计148118元并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照月息1分计算,其中49471元从2019年3也15日计算、48800元从2019年7月5日起计算、49847元2020年9月23日起计算,均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因漯河申立电力器材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完全履行全部债务,本院依据(2020)豫1104民初1409号民事判决书,于2020年7月28日依法立案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下落不明,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
1.查明被执行人漯河申立电力器材有限公司名下账户没有可供执行的存款,并已告知申请执行人;
2.2020年8月12日到漯河市自然资源确权登记交易服务中心查询,被执行人漯河申立电力器材有限公司名下没有不动产登记信息;
3.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到被执行人漯河申立电力器材有限公司没有机动车登记信息。
三、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张俊峰
审判员  张 辉
审判员  朱明旭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  周珈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