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凯之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崇左市恒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西凯之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桂1402执419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崇左市恒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江州区新民路39号。
法定代表人:凌世福,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广西凯之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江州区建设路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6年8月1日出生,壮族,经商,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江州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22日作出的(2016)桂1402民初49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7月29日向被执行人***之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之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偿还申请人崇左市恒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本金792000元及利息36960元、案件受理费6061元、律师服务费34891.2元、申请执行费11039元,共计880951.2元。但被执行人广西凯之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现查明被执行人***之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崇左市江州区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有关于2012年板利乡政府及罗白乡中学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的工程款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留被执行人***之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崇左市江州区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的关于2012年板利乡政府及罗白乡中学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的工程款收入197544.55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