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凯之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桂0103执254号
申请执行人***,男,1991年4月22日出生,壮族,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
申请执行人***,男,1990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南宁兴宁区。
被执行人***之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男,1966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西崇左市建设路2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崇左市凯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男,1966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西崇左市建设路2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66年8月1日出生,壮族,住所地崇左市江州区
被执行人***,女,1968年2月15日出生,壮族,住所地广西崇左市江州区
***、***与广西凯之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崇左市凯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梁文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1月2日作出的(2016)桂0103民初9298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广西凯之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崇左市凯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经查,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不足,无房产车辆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广西凯之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崇左市凯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广西凯之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崇左市凯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谭淙*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黄郁
审判员*斌
审判员***

二O一七年六月二十二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