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凯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韶关市凯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赣州市伸达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粤0204执1198号
申请执行人:韶关市凯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韶关市武江区工业中路85号化工研究所内1栋。
法定代表人:黄剑凯,经理。
委托代理人:江志平,广东天行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朱少平,广东天行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赣州市伸达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营角上路11号。
法定代表人:郭剑锋,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韶关市凯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赣州市伸达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被执行人名下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邓文武
审判员  甘广建
审判员  何少维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张庆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