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沪0114民初10521号
原告:上海铨宏热能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朗斯热能系统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
法定代表人:**。
上列当事人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在本院向其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限期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铨宏热能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陆露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