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铨宏热能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铨宏热能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昆山普朗斯热能系统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沪0114民初10521号
原告:上海铨宏热能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朗斯热能系统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
法定代表人:**。
上列当事人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在本院向其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限期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铨宏热能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陆露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