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豫0581民初671号
2021年1月15日,本院收到上海铨宏热能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状。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起诉人上海铨宏热能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起诉的被告南通图海机械有限公司,被告住所地为南通市××镇韩通路1号,不属于林州市人民法院管辖范围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起诉人上海铨宏热能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起诉的买卖合同,对合同履行地无明确约定,且也无法确定合同履行地为林州市。故对起诉人的主张,本院不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起诉人上海铨宏热能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申一博
书记员 付莹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