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1)苏0612民初1857号
原告上海铨宏热能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铨宏公司)与被告南通图海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图海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并根据原告铨宏公司的申请追加江苏利金佳隆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利金佳隆公司)为第三人。案件审理中,被告图海公司提起反诉,本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决定合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铨宏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松永(仅参加第一次、第二次庭审)、金璐丹,被告图海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志成、缪天锐,第三人利金佳隆公司法定代表人黄东龙仅参加第三次庭审)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图海公司按照铨宏公司的特殊要求生产案涉热风式一拖三RTO焚烧炉,所用材料的规格要求亦经铨宏公司确认,双方因此订立的合同性质应为定作合同。案涉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对合同双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本案争议焦点为:1.图海公司是否应当承担逾期交货的违约责任;2.案涉RTO焚烧炉“整改”费用是否应该由图海公司来承担;3.铨宏公司律师费是否应由图海公司承担;4.铨宏公司是否应支付剩余价款。针对争议焦点分述如下:
一、关于图海公司是否应当承担逾期交货违约责任的问题。铨宏公司向图海公司下达的订购单载明交货日期为2018年9月1日,由铨宏公司经办人徐超签字的工程验收单证明,案涉RTO焚烧炉于2018年9月开始安装施工,铨宏公司2020年8月11日对外联络函亦确认工程已于2019年1月27日完工,铨宏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图海公司设备到达致远公司的具体时间,故其诉称图海公司于2018年10月25日交货,既无事实依据,亦与现有事实不符;即便图海公司存在逾期交货的情况,但订购单明确载明的是“如未能如期交货,致造成买方损失,延期一天按总金额的百分之三扣除货款”,由此不难看出,延期一天按总金额的百分之三扣除货款的前提是因延期交货造成买方损失,在铨宏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因延期交货给其造成损失的情况下,要求图海公司承担逾期交货违约责任的请求本院也碍难支持。
二、关于案涉RTO焚烧炉“整改”费用是否应该由图海公司来承担的问题。利金佳隆公司一直承揽致远公司的工程,其与致远公司有利害关系,且案涉RTO焚烧炉“整改”均由其承揽,故其关于案涉RTO焚烧炉质量问题的陈述不能单独作为定案的依据。铨宏公司向图海公司下达的订购单明确载明“规格要求详见2018年4月16日估价单”,图海公司系根据铨宏公司要求定作的案涉RTO焚烧炉,而非根据致远公司三台上胶机排废总风量设计制造,致远公司仅是铨宏公司的客户,图海公司仅与铨宏公司发生案涉RTO焚烧炉承揽关系,因此,致远公司对焚烧炉结构、用料、设计风量等的要求,对图海公司均不发生效力,图海公司仅应对铨宏公司的定作要求负责,并按约定在设计要求范围内履行包修义务。案涉RTO焚烧炉在交致远公司试运行后,铨宏公司已派员于2019年6月4日进行了验收,且经第三方检测,案涉RTO焚烧炉废气处理亦达到要求。铨宏公司虽于2019年11月18日、11月19日就致远公司RTO焚烧炉变频器跳闸问题向图海公司发函,并分别要求图海公司于2019年11月20日、11月25日前完成整改,又于2019年12月11日,就致远公司RTO焚烧炉废气风机偏小、废气风机与排烟风机所配备的空气开关过小、电线偏细、二号RTO风机运行噪音大、各温控探头存在很大偏差、两台RTO控制柜交叉布线等向图海公司发函,并要求图海公司收函后1日内提出整改方案,并于2019年12月14日前完成整改,但从致远公司就案涉RTO焚烧炉向铨宏公司所提11个问题中的第二个问题可以看出,铨宏公司早在2019年10月就擅自对案涉RTO焚烧炉的配置进行了改动。铨宏公司2020年1月22日信函证明,案涉RTO焚烧炉一直用于生产,直至2020年1月21日(春节)放假才停炉。2020年1月22日17时42分,铨宏公司发函要求图海公司派人于2020年1月23日到致远公司确认函中所提问题,并要求图海公司在致远公司(春节)放假期间(1月21日至1月28日)彻底整改以上问题,但致远公司在铨宏公司规定图海公司的期限界满前,未经图海公司确认,亦无证据证明2020年1月22日信函所提问题是否确实存在的情况下,已于2020年1月23日委托利金佳隆公司对案涉RTO焚烧炉进行“整修”,庭审中利金佳隆公司亦确认已于2020年1月23日进厂“整修”,从利金佳隆公司2020年1月23日RTO整修报价单载明的品名可以看出,“整修”中包含了重新制作,已超过了维修范围。2020年2月26日,铨宏公司虽向图海公司发函又提及RTO焚烧炉有“废气风机偏小,切三台上胶机时,废气不能全部抽进RTO燃烧,造成部分废气直排”的问题,图海公司在2019年12月28日回函中已有明确答复系因业主三台上胶机排废总风量远大于RTO焚烧炉设计额定风量。铨宏公司将风管从φ450mm改成φ700mm、将排烟风机马达皮带轮加大的行为,证明其已意识到并未按致远公司三台上胶机排废总风量向图海公司定作RTO焚烧炉。从利金佳隆公司2020年3月10日、6月12日报价单载明的内容来看,制作的品名和规格要求与铨宏公司原向图海公司的定作要求并不完全相同,亦超过了正常维修的范围,且发函时,案涉RTO焚烧炉已由致远公司擅自委托利金佳隆公司进行了“整改”。综上,致远公司、铨宏公司未经图海公司确认,擅自对图海公司按铨宏公司要求制作的RTO焚烧炉进行改造,其后果不应由图海公司承担。
三、关于铨宏公司律师费是否应由图海公司承担的问题。铨宏公司与图海公司并未对发生纠纷后的律师费用如何负担作出约定,虽然,铨宏公司在2020年8月11日函中提及律师费由图海公司负担,图海公司并未明确反对,但根据法律规定,沉默只有在有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符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习惯时,才可以视为意思表示。因此,铨宏公司不能以此作为要求图海公司负担律师费的依据。故铨宏公司要求图海公司承担律师费没有依据,本院碍难支持。
四、关于铨宏公司是否应支付剩余价款的问题。图海公司根据铨宏公司规格要求完成了案涉RTO焚烧炉的制作,铨宏公司亦于2019年6月4日对案涉RTO焚烧炉进行了验收,应按约定在验收后足额支付30%的验收款,铨宏公司以其客户人事变动,验收尚未完成,保留5%的验收款待客户验收后支付图海公司没有依据。案涉RTO焚烧炉验收合格后,铨宏公司虽于2019年11月18日、11月19日、12月11日就致远公司RTO焚烧炉变频器跳闸、废气风机偏小、废气风机与排烟风机所配备的空气开关过小、电线偏细、二号RTO风机运行噪音大、各温控探头存在很大偏差、两台RTO控制柜交叉布线等向图海公司发函,要求图海公司处理,但从张顺松与张中建的微信聊天记录可以看出:各温控探头存在很大偏差、两台RTO控制柜交叉布线问题图海公司已进行了整改;变频器跳闸、废气风机与排烟风机所配备的空气开关过小、电线偏细、二号RTO风机运行噪音大等问题均发生于铨宏公司擅自增大电动机传动轮直径之后;铨宏公司同意支付新增差压变送器款项,证明电线发热、空开跳闸等与其增大电机传动轮直径至电机电流增大有关;案涉RTO焚烧炉风机是否偏小,应根据铨宏公司定作时对排风量的要求来衡量,而不应以铨宏公司客户即致远公司的实际废气量需求为依据。综上,剩余款项支付条件均已成就,铨宏公司应予支付。
综上,铨宏公司认为图海公司逾期交货及要求图海公司承担律师费均没有依据,致远公司、铨宏公司未经图海公司确认,擅自对图海公司按铨宏公司要求制作的RTO焚烧炉进行改造,费用不应由图海公司承担,铨宏公司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因此,其要求图海公司负担保全费的请求本院亦不能支持。铨宏公司所欠图海公司价款付款条件均已成就,应予支付;铨宏公司逾期支付案涉RTO焚烧炉剩余价款依法应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铨宏公司提供的证据:1.订购单;2.估价单;3.追加的订购单;4.与图海公司的邮件截图;5.致远公司联络函;6.铨宏公司致图海公司的联络函;7.利金佳隆公司报价单及合同;8.向利金佳隆公司付款的凭证;9.利金佳隆公司向原告开具的发票;10.致远公司向利金佳隆公司付款的凭证;11.律师费发票;12.向图海公司付款的银行回单;13.照片一组。图海公司提供的证据:1.2019年6月14日工程验收单;2.检测报告;3.2020年8月27日回函;4.电子邮箱相关内容公证书;5.与张顺松、黄庆辉的微信截图)。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争议的证据,本院予以认定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1.铨宏公司提供的证据4、证据6系打印件,其真实性可结合图海公司提供的电子邮件公证文书予以确认;2.铨宏公司提供的证据5、证据7,图海公司提出异议,需结合全案证据综合认定;3.铨宏公司提供的证据13系一组照片,不能反映是在设备改动前拍摄,故对证据案涉设备存在质量问题不具有直接证明力,其中2张电动机铭牌不足以证明图海公司未按铨宏公司要求配置;4.铨宏公司虽对图海公司提供的证据1即工程验收单不予认可,但未提供足以反驳的证据,且该工程验收单上有铨宏公司人员的签字,故对其真实性予以确。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铨宏公司因承接致远公司设备工程,向图海公司提出制作要求,由图海公司为其定作热风式一拖三RTO焚烧炉(1套2台),为此,图海公司于2018年4月16日制作估价单及11份分项估价单。估价单载明:最终统包价388万元;签约前乙方必须提供完善正确的制造图纸供甲方(即铨宏公司)审核确认。(一)焚烧炉主体分项估价单工程材料规格、品牌及材质栏分别载明:1.框架、Q235;2.外壁板、Q235;3.外装饰板、Q235;4.外挂风包、Q235;5.检修门、Q230+SUS304;6.油漆。(二)炉膛分项估价单工程材料规格、品牌及材质栏分别载明:1.蜂窝陶瓷100×100×100、蓝太克;2.耐火砖T3、黏土;3.燃烧系统(250万大卡)、Maxon;4.燃烧机进出装置、Q235;5.炉膛顶部硅酸铝模块300×300×300、硅酸铝;6.炉膛底部硅酸铝硬质板900×600×50、硅酸铝;7.炉膛硅酸铝保温3600×600×50、硅酸铝。(三)废气预热器分项估价单工程材料规格、品牌及材质栏分别载明:1.孔板、SUS304;2.外侧法兰口、SUS304;3.风包、SU304;4.换热气主体、SUS316+SUS304。(四)余热锅炉分项估价单工程材料规格、品牌及材质栏分别载明:1.余热锅炉、常州红星;2.框架、Q235;3.硅酸铝保湿;4.耐火水泥;5.无缝管φ57、Q235;6.翅片、Q235;7.弯头、Q235;8.导热油进出口、Q235。(五)热水换热器分项估价单工程材料规格、品牌及材质栏分别载明:1.热水槽D=3000H=4260、SUS304;2.水泵7.5KWL=40MQ=40m3/h、上海连成;3.热水换热器、Q235。(六)均风箱(2500×3000×2500)分项估价单工程材料规格、品牌及材质栏分别载明:1.箱体、Q235;2.外装饰板、Q235;3.保温、硅酸铝;4.均风板、SUS304;5.废气出口DN800、Q235;6.废气进口DN450、Q235;7.直排口DN800、Q235;8.泄爆口DN800、Q235;9.废气进口比调气动阀DN450、麦柯斯。(七)风机组分项估价单工程材料规格、品牌及材质栏分别载明:1.废气引风机55KW-4PQ=30000m3/HP=3000PaT=200℃、南通大陆/西门子贝德电机;2.总排风机75KW-4PQ=36000m³/HP=35000PaT=120℃、南通大陆/西门子贝德电机;3.助燃风机22KW-4PQ=3800m³/HP=10.5KPaT=20℃、南通大陆/西门子贝德电机;4.风机软连接;5.减震垫。(八)风管及保温分项估价单工程材料规格、品牌及材质栏分别载明:1.热风管道φ800、镀锌板;2.保温100mm×密度128kg/m3、硅酸铝;3.检修口、镀锌板。(九)电气控制分项估价单工程材料规格、品牌及材质栏分别载明:1.控制柜(2000×1800×500)、Q235;2.PLC+人机、西门子;3.变频器、西门子;4.低压电器、施耐德;5.旁通气动调节阀DN450、麦柯斯;6.开关阀门DN450、麦柯斯;7.压差变送器、霍尼韦尔;8.温度变送器、霍尼韦尔;9.电线电缆、远东;10.桥架及辅材。(十)安全系统分项估价单工程材料规格、品牌及材质栏分别载明:1.废气浓度检测仪、霍尼韦尔;2.压差变送器、霍尼韦尔;3.温度变送器、霍尼韦尔。(十一)烟囱分项估价单工程材料规格、品牌及材质栏分别载明:烟囱φ1100×10000×6、Q235。2018年5月7日,铨宏公司向图海公司(订购单供方)下达订购单1份,该订购单载明以下内容:热风式一拖三RTO焚烧炉1套,总价计388万元;交货日期为2018年9月1日,交货地点为河南;规格要求详见2018年4月16日估价单;付款条件为定金30%、货到35%、验收30%、保固一年5%;交货的品质及规格须与本公司要求一致,倘有不符,供方愿负全责,买方无条件拒绝验收;交货日期必须符合买方要求,如未能如期交货,致造成买方损失,延期一天按总金额的百分之三扣除货款。合同订立后,铨宏公司于2018年5月23日向图海公司支付约定定金116.4(即388×30%)万元。2018年9月,图海公司根据铨宏公司指令将案涉热风式一拖三RTO焚烧炉运送至致远公司并进行安装、调试。2018年11月7日,铨宏公司向图海公司支付35%到货款135.8(即388×35%)万元。案涉RTO焚烧炉经试运行后,铨宏公司对案涉RTO焚烧炉进行了验收,经办人徐超于2019年6月4日在载有内容为“于2018年9月开始施工的热风式一拖三RTO焚烧炉废气处理设备工程,现已完工,调试完成,已具备业主生产需求”的工程验收单上签字,并注明已完工。2019年7月12日,致远公司委托河南乾蓝环境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对案涉RTO焚烧炉出口废气进行检测,经检测废气燃烧炉出口废气污染物有组织排放结果为:排气流量为2.86×103;氮氧化物排放浓度为实测值45mg/m3、折算值为73mg/m3,排放速率为0.13Kg/h;VOCs排放浓度为实测值1.54mg/m3、折算值为2.48mg/m3,排放速率为4.4×10-3Kg/h;氧量为10.2%。2019年8月15日,铨宏公司向图海公司支付验收款58.2万元。
因铨宏公司定作的废气进口风管为φ450mm,与致远公司上胶机废气出口不匹配,为此,铨宏公司于2019年9月4日向图海公司追加φ700mmRTO焚烧炉风管,订购单约定:9月12日进厂;金额为12万元,完工后100%支付。图海公司按铨宏公司要求完成制作任务,铨宏公司亦与图海公司结清了该订购单项下的12万元价款。
2019年11月18日,铨宏公司就致远公司RTO焚烧炉变频器跳闸问题向图海公司发函,并要求图海公司于2019年11月20日作出整改方案进行整改;2019年11月19日,再就致远公司RTO焚烧炉排烟风机跳机问题向图海公司发函,要求图海公司2日内提出整改方案,并于2019年11月25日前完成整改。2019年12月11日,铨宏公司就致远公司反映的RTO焚烧炉废气风机偏小、废气风机与排烟风机所配备的空气开关过小、电线偏细、二号RTO风机运行噪音大、各温控探头存在很大偏差、两台RTO控制柜交叉布线等向图海公司发函,并要求图海公司收函后1日内提出整改方案,并于2019年12月14日前完成整改。2019年12月15日,图海公司现场负责人张中建通过微信向铨宏公司案涉项目负责人张顺松作了回复,内容为:“1.由于业主上胶机废气串联后总排量超过合同签订的27000立方米/小时/台的风量,所以风机选型不存在偏小;2.目前配电柜系统,开关和电缆的配置都是按照我司原先出厂时电机的额定电流及变频器的配置进行选型的,由于贵司应业主合同之外的要求,增大了电机传动轮直径,负载增加,电机电流增大,导致电线发热、空开跳闸、风机噪音大等异常现象,故我司选型设计均无误;3.二号机的风机噪音,因增大了电机传动轮,风机转速增大而引起,没更换前没有此现象;4.二号机炉膛正压时,废气进气阀关闭至30%,直排阀门全开,这是我司为保证RTO运行安全所采取的措施,如果业主需要调整,可在我司将两台RTO正式移交业主后,由业主根据系统生产情况自行调整;5.二号机空开跳车,均由于过电流原因造成,将电机传动轮恢复至我司原先尺寸,我司保证空开不跳闸,设备运行正常;6.我司已检查及校验过所有温度,贵司说还有问题,请告知我司,我司可以检查及校验,这是我司的责任及义务;7.两台的动力电缆全部已分至1#、2#电柜,早已更改好,可以单独检修。以上回复,请贵司知悉,若铨宏公司派人前往整改,合同之外的或非我方责任的问题,我司不承担任何费用。”2019年12月16日,张中建通过微信向张顺松发送“常用绝缘材料温度参数”,同时告知:电缆负荷温度在30-50℃是为正常,不同型号的电缆的允许温度值也是不同的,如交联聚乙烯绝缘电缆可耐长期温度90℃,聚氯乙烯绝缘电缆长期耐温仅为70℃;我们用的是聚乙烯”。张顺松微信回复:好的。
2019年12月28日,铨宏公司案涉项目负责人张顺松通过微信要求图海公司现场负责人张中建逐条回复致远公司就案涉RTO焚烧炉向铨宏公司所提11个方面的问题中的2至11个问题。2019年12月28日,张中建回复张顺松的内容为:“致远公司,每台上胶机各配三台排废气风机,分别为一塔区、二塔区、含浸区,风量分别为4800m3/h、7800m3/h和3600m3/h,并入一根主风管送入其中一台RTO进行处理,三台上胶机总排废风量达到(4800+7800+3600)×3台=48600m3/h,已严重超过RTO设计风量27000m3/h,超出180%,也超过了设计上限值30000m3/h。1.关于RTO风机偏小的问题:我司风机出厂的额定风量为27000m3/h,我司按约设计并生产的RTO设备,完全是按照贵司提供的参数进行设计制造的。现业主三台上胶机排废总风量达到48600m3/h,已超出180%,也超过了设计上限值30000m3/h。RTO处理不了如此多的废气,故此项与我司无关。2.关于2#RTO风机响声异常的问题:我司至今未收到任何书面关于2号机废气风机异响问题的报告,且自风机入场运行至2019年11月份都完好。我公司出厂的风机绝无任何质量问题,且我司两次安排风机制造厂家人员(第一次2019年3月31日,第二次2019年10月21日)由业主员工刘洪旺陪同,进行现场服务、培训,均无所谓的异响问题报告。故此项与我司无关。如果业主有请求,我司可协调风机制造厂家派员再次服务。3.关于空气开关损坏和配置偏小的问题:我司配置的空气开关、电线电缆、高低压电器、噪音等级等等,只满足原有的设备出厂配置(风量为27000m³/h),且我司提供的废气风机和排烟风机,在没有更换风管之前(直径450mm),一直运行正常,且满负荷运转时也未有损坏现象,我司应贵司要求,已将新的扩容空气开关发至现场,此问题已得到解决,故我司出厂配置没有问题。4.关于风门开关逻辑错乱的问题:我司原有的风门开关逻辑是,炉膛正压或变频器异常时,排气风门全开,废气进气阀关闭至30%,这是我司出于安全考虑,将废气直排,从而保证RTO安全运行。应贵司要求,我司于2019年12月16日将此段逻辑改为,当炉膛正压或变频器异常达到20s时,排气风门全开,废气进气阀关闭至30%,这样的更改,短暂的风量波动不会影响阀门动作,从而确保在安全前提下组织生产。5.关于两台RTO控制柜交叉布线的问题:所有风门电磁阀均已分开,A热水泵的电源在1#柜,B热水泵的电源在2#柜,且这是应业主管理员李经理要求整改的。6.关于2#RTO废气风管出口处外保温铁皮已严重变色(实测温度130℃以上)的问题:由于超量的废气进入炉膛燃烧,引起炉体管道温度高,我司根据现场情况,曾提出废气风管出口处管道需增加内保温的建议,尔后贵司及张经理综合各种情况未曾同意我司建议,故此项与我司无关。7.关于现T3上胶线抽废气效果不佳的问题:T3上胶线是距离废气风机最近的生产线,理应效果最佳,贵司检测排烟风速并无意义,建议贵司检测废气进气测的风速。8.关于RTO人孔门保温方式不对的问题:我司设计的人孔门,形式、长宽均符合行业规范,人孔门附近或接缝处温度偏高属于正常现象。如业主有合同之外的要求,我司可以派人指导整改。9.关于箱体保温不良的问题:箱体保温符合合同要求。10.关于现有排放烟囱PT感温位置不对信号不准的问题:我司已于2019年12月16日在现场,将感温PT用温控表进行校验过,不存在位置不对信号不准的问题,贵司如若还是感觉不准确,贵司可自行采购并安装,我司派员协助贵司将信号接入系统进行显示。”
铨宏公司2020年1月6日《验收单》(即请款单)载明以下内容:……热风式一拖三RTO焚烧炉……已完成验收,2019年8月12日已申请支付验收款15%,现再次申请剩余验收款15%即58.2万元……客户原因,项目部负责人人事变动,验收尚未完成,本次先支付10%,保留5%待客户验收后支付图海。该单核准人为张顺松。同日,铨宏公司另一份《验收单》(即请款单)载明:新增差压变送器工程,总价19688元……已完工,现申请货款100%……制令林州致远,用途货款,厂商南通图海……。2020年1月7日,图海公司向铨宏公司黄庆辉(估价单上的询价人)发微信称:关于贵司截留RTO验收款5%(19.4万元)及制动电阻2.684万元,合计22.084万元,我司认为,这两笔钱都是应该支付的,我们该做的工作都超额完成了。至于贵司未收到业主验收款,我们表示理解,但我司与业主没有任何关联,我司只对贵司负责……。
2020年1月16日,致远公司函告铨宏公司称,2#RTO焚烧炉顶部局部铁皮颜色有发白异常现象,要求铨宏公司1月18日前安排人员查找原因并进行整改。次日,致远公司向图海公司转发此函,并要求安排处理。当日,图海公司向铨宏公司回函称:函件中所指2#RTO炉顶局部温度过高之现象,因之前两台RTO均运行正常,从未出现此类情况,所以,需我司专业技术人员到现场了解、研判,今天已1月17日,距春节只有5个工作日,我司专业技术人员已准备回乡过春节,已派不出人员前往业主现场了解情况,请予理解。如果业主自认为存在特大安全隐患,请立即停机,及时避免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否则后果目负。我司将在春节假期结束复工后再协商时间前往现场了解、处置。
2020年1月20日,铨宏公司向图海公司支付验收款38.8万元。
2020年1月22日17时42分,铨宏公司向图海公司发函称:“……致远公司于2020年1月21日放假停炉之后,安排人员打开炉门进入炉膛进行检查,发现以下问题:1.炉膛顶部纤维保温板品质及施工品质不良,部分存在缝隙,导致炉顶因保温效果差超温;2.炉膛隔热棉掉屑严重,导致蓄热体隔墙全部被保温棉粉屑严重堵塞;3.换热器框架材质存在质量问题,严重腐蚀,换热器有倒塌风险;4.炉膛侧壁保温板有部分脱落,导致炉膛侧壁保温不良。请派人于2020年1月23日到致远公司确认以上问题,在致远公司放假(春节)期间(1月21日至1月28日)彻底整改以上问题,消除安全隐患,如贵司不予整改或逾期未完成整改,致远公司联系第三方进行整改,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贵司全部承担”。铨宏公司提供的由利金佳隆公司于2020年1月23日出具给致远公司的RTO整修报价单载明品名为150×××××300蓄热陶瓷砖(蓝太克)、30cmt隔热压缩陶瓷棉+紧固钉(奇耐)、耐火砖、保温人孔门新制(含框)、更换工资、零星小料、工程管理费、税金,议价为含税30万元,付款方式为预付30%、交货40%、完工30%。2020年1月30日、2月24日,致远公司分别向利金佳隆公司付款9万元、11.998万元,两份银行回单附言分别为“RTO维修预付款内部成员单位账号”、“RTO维修款内部成员单位账号”。
2020年2月26日,铨宏公司向图海公司发函,内容为:“由贵司承建我司对应的‘林州致远RTO燃烧炉系统工程’,再次发现以下严重质量问题,请贵司务必高度重视,给出切实可行方案并整改完成。贵司承建我司对应的‘林州致远RTO燃烧炉系统工程’,客户反映存在多项质量问题,其中‘废气风机偏小,切三台上胶机时,废气不能全部抽进RTO燃烧,造成部分废气直排’的问题非常严重,该问题不仅导致合同约定的产品功能不能完全实现,而且存在严重的环保隐患。特函告贵司,望贵司于2月27日前对以上问题提出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否则以上问题给林州致远造成的一切损失,由贵司承担全部责任。PS:以上敬请贵司按时处理,如贵司不能进行整改(由林州致远找第三方实施整改),整改所产生的任何费用都由贵司吸收”。2020年3月11日,铨宏公司向利金佳隆公司(订购单供方)下达订购单,该订购单载明以下内容:林州致远RTO1号机整改,金额70万元,定金30%、交货40%、完工30%。该订单对应的利金佳隆公司2020年3月10日报价单载明的品名如下:1.内保温风管新制ss41×6t保温块300×300×250(管内有效面积不得少于800×600),完工后表面温度不得大于常温50℃;2.RTO风机更换风量30000cmh静压2500pa,电机45kw使用原来电机+H型钢行车架吊装风机(人出口风管更换含保温);3.热风换热器支架更换工料sus310s槽钢;4.150×××××300蓄热陶瓷砖;5.30mmt隔热压缩陶瓷棉+紧固钉(奇耐)保温后炉体温度不得大于常温50℃;6.耐火砖;7.保温人孔门新制(含框);8.风管检修平台1100槽钢+栏杆安全保护;9.瓦斯流量计;10.均风箱修改(滤网表面风量流速少于2m以下);11.PT感温棒移位;12.更换工资;13.零星小料;14.税金。2020年3月12日,铨宏公司与利金佳隆公司签订设备维修合同。2020年6月18日,铨宏公司向利金佳隆公司(订购单供方)下达订购单,该订购单载明以下内容:林州致远RTO旁通管道整修,金额36万元,定金30%、交货40%、完工30%。该订单对应的利金佳隆公司2020年6月12日报价单载明的品名如下:1.内保温旁道风管新制ss41×6t保温块300×300×250(管内有效面积不得少于800×600(完工后表面温度不得大于常温50℃;2.高温旁通风门通风面积6×600);3.RTO风机更换风量35000cmh静压2500pa,电机50kw使用原来电机+H型钢行车架吊装风机(人出口风管更换含保温);4.保温人孔门新制(含框);5.新增PT感温棒;6.电控修改工料;7.零星小料;8.税金。铨宏公司于2020年3月16日、3月30日、4月14日、6月19日、8月27日分别向利金佳隆公司付款21万元、5万元、23万元、10.8万元、14.4万元,合计74.2万元。
2020年8月11日,铨宏公司向图海公司发送对外联络函,内容为:“1.兹有我司于2018年5月17日统包贵司热风式一拖三RTO焚烧炉工程,数量1套,施工地为致远公司,此工程详细规格要求如贵司2018年4月16日估价单所示……。2.贵司承接我司此项目后,我司按照双方商定的付款条件,正常的支付贵司相应款项。3.此工程虽于2019年1月27日完工,但此工程安装施工期间,我司驻场人员有反馈,因贵司设备在制造时本就有制造缺失,且在施工过程中也有许多施工瑕疵部分,还存在偷工减料,以次充好的不良行为(详见南通图海对应林州致远问题明细文件所述),且为了解决贵司财务问题,我司在未得到客户验收的前提下就已经将验收款支付给贵司,贵司也允诺我司会妥善处理工程问题,但后续贵司并未履行承诺,我司也多次书面发函给贵司,要求贵司改善并解决存在问题,前期贵司邵总还有回复,后续贵司却一直不予理会,无法正面应对客户现场反馈的工程问题,对我司发函反馈的问题也置之理,不闻不问,请问贵司的商业信誉何在。4.我司一直秉持着商业信誉,诚信往来的理念,至今还在为贵司善后,处理本工程多项缺失及问题,还在与客户积极地做沟通,解决实际问题。我司在电联、发函联系贵司无果的情况下,应客户要求寻求第三方整改,截至目前第三方整改费已耗费超过100多万元以上。5.现正式函告贵司,请贵司对于上述工程事宜,做出书面回复及解决方案。如若贵司一直不予理会,我司定当保护我司合法权利将向法院申请诉讼维权,采取相应的法律手段就贵司的违法行为追究贵司的法律责任,并就因此所遭受的经济损失、商誉损失向贵司进行追索。由此所产生之一切法律诉讼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均由贵司全部承担”。2020年8月27日,图海公司回复铨宏公司,内容为:“1.贵司来函所述及其所附《南通图海对应林州致远问题明细》,与客观事实不符,且来函所附《南通图海对应林州致远问题明细》是贵司单方制作,所涉内容我司实难认可。2.我司承揽所供热风式一拖三RTO焚烧炉一套,已经验收合格,且贵司客户早已投入使用,故我司的相关合同义务早已履行完毕,但贵司却一直还结欠我司设备款38.8万元未付,我司也一直在向贵司催讨,遗憾地是贵司至今仍未能清付。3.关于贵司所述的‘改造’问题,与我司无关,对此,我司再次重申:(1)贵司在我司未授权的情况下,擅自聘请第三方对我司承揽所供的设备进行所谓‘改造’或‘整改’,一切责任概由贵司承担;(2)贵司已在对我司承揽所供设备进行了所谓‘整改’或‘改造’后,再以此认为我司原承揽所供设备质量不合格是明显不成立的,因此,我司不予承认贵司来函所述内容”。
庭审中,利金佳隆公司法定代表人黄东龙陈述:利金佳隆公司一直承揽致远公司的工程,目前还有5、6个工程在做;案涉设备整改第一单是致远公司发的,是2020年1月23日开始进厂的;致远公司一直在使用图海公司所供设备;设备还未整改完毕,已收到大约100万元。
另查明:
铨宏公司为本案诉讼保全已负担保全申请费5000元;致远公司就案涉RTO焚烧炉向铨宏公司所提11个方面的问题中的第二个问题内容为:“RTO风机偏小问题,我司在11月19日提出废气风机偏小,要求贵司加以改善,并未要求贵司更换皮带轮,且我司从未提及排烟风机过小,为何贵司早在10月份在未与我司协商的情况下就私自增大排烟风机马达皮带轮。需要强调的是,贵司在把风管从φ450mm改成φ700mm时,就已清楚的认识到所配风机偏小,于是贵司在那时就把排烟风机马达皮带轮加大。同时,贵司为了掩盖废气风机偏小问题,将控制废气风机运转频率的负压表铜管位置从均风箱滤网前端移至滤网后端,造成废气风机始终以低频运转的假象。使上胶机排气不畅,排气风压过高(3-10Pa),PP物性极不稳定。对我司生产造成了极大的影响”。
一、驳回原告上海铨宏热能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二、反诉被告上海铨宏热能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反诉原告南通图海机械有限公司支付价款38.8万元,并承担逾期付款的利息(自2020年6月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同期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20640元,减半收取计10320元,反诉案件受理费3560元,合计13880元,由原告铨宏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季渭清
书记员 汤莉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