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平县三毛农机专业合作社

河南占锋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与西平县三毛农机专业合作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702民初892号
原告:河南占锋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东平路与汝宁路交叉口西北角云创谷科技产业园**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00MA3X6Y059Y。
法定代表人:吴巧,董事长。
被告:西平县三毛农机专业合作社,住,住所地:西平县二郎乡皮庄段一社会信用代码:93411721565146680M。
法定代表人:孙建超。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占锋制冷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西平县三毛农机专业合作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南占锋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本案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占锋制冷设备有限公司在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占锋制冷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河南占锋制冷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肖 静
二〇二一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赵玉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