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民县建筑有限公司

云南宏业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富民县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云0112民初9422-1号
原告:云南宏业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12719448690T。
住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碧鸡镇长坡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蒋伟,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翔、邓淑娟,云南德范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富民县建筑有限公司。
住所:昆明市富民县永定街道办事处北城河路**号。
法定代表人:杨绍彦,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忠林,男,系该公司副总经理,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培启,男,系该公司财务人员,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云南宏业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富民县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1日立案,原告云南宏业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富民县建筑有限公司的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云南宏业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云南宏业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富民县建筑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云南宏业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20851元),由原告云南宏业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负担,退还原告云南宏业基础工程有限公司20826元。
审 判 长  李红朴
人民陪审员  李玉明
人民陪审员  郭一入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杨 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