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民县建筑有限公司

某某、富民县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云0112执76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62年5月24日出生,身份证登记住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
被执行人:富民县建筑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21684066-6。
住所地:昆明市富民县永定街道办事处北城河路70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富民县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2017)云0112民初1840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富民县建筑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证券、工商登记信息及不动产登记信息进行了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富民县建筑有限公司名下有车牌号为云A×××××车辆一辆,本院依法查封,但未实际扣押。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暂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下落,现已对被执行人发布了限制消费令。本院已将上述查证情况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此无异议,亦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内提交其它可供执行的线索。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现有可供执行财产已处分完毕,目前没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新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马驰原
审判员陈芸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六日
法官助理平坤全
书记员*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