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云0102民初9192号
原告:晏和平,男,1988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曲靖市会泽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云滇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男,1973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昆明市富民县。
被告:富民县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昆明市富民县永定街道办事处北城河7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24216840666U。
原告晏和平与被告***、富民县建筑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0日立案。原告晏和平现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晏和平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晏和平撤回起诉。
审判长贾军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