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广聚公路交通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广聚公路交通工程有限公司、眉山岷江水电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川1402执1547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广聚公路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眉山市东坡区一环南路。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眉山岷江水电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眉山市东坡区东坡大道南四段东坡湖广场。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四川广聚公路交通工程有限公司诉眉山岷江水电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川14民终687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四川广聚公路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其申请执行标的为:支付273902元及利息,本案诉讼费3304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于2017年11月9日向本院提交情况说明一份,其内容为:被执行人眉山岷江水电开发有限公司已将本案申请的标的额全额转入申请人公司帐户,并申请终结执行。本案执行费3000元由被执行人眉山岷江水电开发有限公司承担。本案实际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川14民终687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终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