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大竹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川1724民初3959号之四
原告:楚某某,男,1963年4月出生,汉族,户籍地四川省大竹县。
被告:四川靖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成都市武侯区佳灵路5号1栋9层9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696993388R。
法定代表人:***。
被告:阿坝辉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理县杂谷脑镇西大街理县印象酒店有限责任公司2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3222MA637BCG6H。
法定代表人:***。
被告:四川甜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滨江东路367号3栋二单元2楼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002MA67YL5L0N。
法定代表人:***。
原告楚某某与被告四川靖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阿坝辉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四川甜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被告阿坝辉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系合同纠纷,双方签订的《授权投标协议》未对争议管辖法院有任何约定,根据“原告就被告”的管辖原则,原告户籍所在地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申请将本案移送至阿坝州理县人民法院进行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