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甜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楚某某、四川靖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委托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大竹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川1724民初3959号 申请人:楚某某,男,1963年4月出生,汉族,户籍地四川省大竹县。 被申请人:四川靖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成都市武侯区佳灵路5号1栋9层9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696993388R。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阿坝辉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理县杂谷脑镇西大街理县印象酒店有限责任公司2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3222MA637BCG6H。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四川甜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滨江东路367号3栋二单元2楼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002MA67YL5L0N。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楚某某与被申请人四川靖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阿坝辉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四川甜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楚某某于2023年7月1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申请人的财产,并在1275536.78元范围内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相应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申请人楚某某以“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竹支公司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楚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四川靖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阿坝辉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四川甜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查封、扣押、冻结,以1275536.78元为限,其中银行存款冻结一年,动产查封两年,不动产、其他财产权查封三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