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市环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济***保温材料有限公司、攀枝花市环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983执758号
申请执行人:济***保温材料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攀枝花市环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审理的申请执行人济***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攀枝花市环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已作出(2021)鲁0983民初6299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相应数额的存款;
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
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张卫华
二〇二二年三月四日
法官助理 王 栋
书 记 员 王文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