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503民初825号
原告:***,男,1990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
原告:***,男,1976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
被告:宜***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宾市南溪区南溪一中老师公寓1号楼1**2楼1-1-3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宜***建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6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 吴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