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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东支行、浙江万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浙0109执恢783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东支行与被执行人浙江万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31日作出的(2016)浙0109民初342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东支行于2020年7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后,因申请执行人自愿向本院申请撤销对被执行人的执行申请,于2018年8月15日裁定该案终结执行。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20年7月9日立案恢复执行。要求浙江万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2016)浙0109民初3422号民事判决书中的第一、二项付款义务负连带责任。 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本院指定的日期前履行义务、申报财产,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工商等财产信息进行了调查,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了实地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汽车九辆,本院已登记查封,但未实际扣押;查得被执行人名下有位于杭州市萧山区宁围镇景海湾蔚水居、杭州市××街道××路××号置地大厦的房产,本院均已查封。截止2020年12月28日,本案执行标的全部未履行,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又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本院对被执行人采取了录入失信人员名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 综上,本案已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浙0109执恢783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汤祖元
书记员  徐阳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