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市金城光电工程有限公司

眉山市金城光电工程有限公司、四川眉山龙跃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川1402执2086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眉山市金城光电工程有限公司,住眉山市东坡区琼海路22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402337843222P。
法定代表人:余卫东,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巍,四川洪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四川眉山龙跃置业有限公司,住眉山市东坡区红星路东二段441号万景臻席6栋1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402MA62J1L69T。
法定代表人:杨显开,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川1402民初2932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眉山市金城光电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四川眉山龙跃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四川眉山龙跃置业有限公司无存款、无车辆,在“龙跃·熙炎景城”项目201453号预售许可证中栋编23047号4栋1单元30层6号有住宅一套,在“龙跃·熙炎景城”项目201453号预售许可证中栋编23047号2栋2单元14层4号有住宅一套,在“龙跃·熙炎景城”项目201454号预售许可证中房屋唯一号421964号1栋1单元14层2号有住宅一套,本院已予以查封。申请执行人眉山市金城光电工程有限公司要求暂不对上述房产进行处置,延期执行。本案依法应当中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本院(2018)川1402民初293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中止执行情形消失后,申请人可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杨丰华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黄建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