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临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522民初785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女,1972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现住邢台市柏乡县。
被申请人:河北海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邢台市桥**胜利南路**综合楼。
法定代表人:王丹丹,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男,1977年7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邢台市临城县。
原告***与被告***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3日作出(2020)冀0522民初785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河北海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共计1069128.98元或查封、扣押价值1069128.98元的其他财产,期限为十二个月(自2020年9月23日起至2021年9月22日止)。***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与被告河北海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申请解除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河北海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共计1069128.98元或价值1069128.98元的其他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丽芳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郭 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