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冀0503执1049号
申请人***,女,汉族,1988年8月8日出生,住所地邢台市桥东区。
被执行人河北海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胜利南路218号综合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00662229242Q。
法定代表人:张柱斌
***申请执行河北海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冀0503民初2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7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9年7月4日向被执行人河北海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文书,2019年7月3日对被执行人进行了首次总对总网络查询,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工商总局信息、证券、车辆登记等财产信息。经查冻结了被执行人银行账户(余额不足)2019年7月8日进行传统查询,到不动产登记中心、邢台市房产交易和产权管理中心等单位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登记、金融理财产品等情况进行查询,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2019年8月19日又进行了第二次网络查询,2019年10月17日进行了第三次网络查控,未查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财产。2019年12月20日对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约谈,告知申请执行人执行及查询财产情况,询问申请执行人是否可以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将其纳入失信名单。实现债权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冀0503执1049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判决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其它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马剑骊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谷芳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