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民终849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1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仁寿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成都市嘉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天府新区华阳镇华兴街绿水康城。
法定代表人:林波,总经理。
原审被告:成都交投智慧停车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市高新区盛和一路66号城南天府大厦19楼。
法定代表人:李昊,董事长。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成都市嘉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成都交投智慧停车产业发展有限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2020)川0193民初62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3月23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夏小璐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未在缴纳上诉费用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内预缴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夏小璐
二〇二一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 宋俐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