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93民初4850号
原告:成都交投智慧停车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盛和一路66号城南天府大厦19楼。
法定代表人:李昊,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钰龙,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似香食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天府三街69号1栋14层1404号。
法定代表人:姚江,职务不详。
原告成都交投智慧停车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似香食商贸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8日立案。因被告成都似香食商贸有限公司已履行停车费缴纳义务,原告成都交投智慧停车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成都交投智慧停车产业发展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成都似香食商贸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都交投智慧停车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保全费260元,由原告成都交投智慧停车产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罗秦瑶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岳玉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