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平市兴华工程有限公司

邹平市兴华工程有限公司与山东凯铭动力科技有限公司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邹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626民初5166号
原告:邹平市兴华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邹平市黄山二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26167202472G。
法定代表人:徐新,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波,山东年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动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邹平市韩店镇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266705315808。
诉讼代表人:山东新安凯动力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
负责人:马军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男,1990年10月9日出生,汉族,管理人工作人员,住邹平市。
原告邹平市兴华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动力科技有限公司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2日立案。原告邹平市兴华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邹平市兴华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邹平市兴华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收取125元,由邹平市兴华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段艳红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潘新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