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平市兴华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翁派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邹平县兴华工程有限公司、邹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725民初2393号
原告:山东翁派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昌乐县朱刘街办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0792486984J。
法定代表人:朱坚,董事长。
被告:**县兴华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市**县黄山二路9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2***67202472G。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经济技术开发区会仙二路17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翁派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县兴华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东翁派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的起诉。
本院认为,本案在诉讼期间,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的起诉,系当事人对自身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山东翁派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起诉。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