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平市兴华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翁派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邹平县兴华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鲁0725执1106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翁派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昌乐县朱*街办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0792486984J。
法定代表人:*东方,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邹平县兴华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市邹平县黄山二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26167202472G。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翁派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邹平县兴华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本案需长期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鲁0725执1106号案件的执行。
被执行人若不按和解协议履行的,申请执行人可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强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