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平市兴华工程有限公司

*良才劳动争议执行案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邹平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3)邹执一字第339号
申请执行人*良才。
被执行人邹平县兴华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良才与被执行人邹平县兴华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邹平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邹劳人仲字(2013)第104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8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经按裁决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自此,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邹劳人仲字(2013)第104号仲裁裁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立
审判员张军
审判员*光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