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平市兴华工程有限公司

因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五项和参照《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鲁应急发〔2022〕1号)第二部分第二十八号第二档被罚款人民币贰万壹仟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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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

    2022-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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